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案件詳情被告人呂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111962********,漢族,小學肄業,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泰安市岱岳區**鎮**村**號,住泰安市高新區**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犯罪事實圖源網絡2020年7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駕駛魯******號輕型欄板貨車沿泰安市泰山區夏家莊村內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沿路由南向北劉某某駕駛的泰安0001171號電動二輪車相撞,致劉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死于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經認定,呂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身份證明、到案證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等;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裁決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檢察官:司珊檢察官助理:趙曉天2020年10月22日>>>>附件1.被告人呂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