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4日附件:1.決定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2.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3.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一、將《泰安市法律援助辦法》(泰政辦發〔2016〕20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或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保守受援人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受援人個人信息,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財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將《泰安市小型水庫管理實施辦法》(泰政字〔2017〕78號)第十八條第七項修改為:“如遇水庫工程改建、擴建或除險加固等,應當服從工程建設需要。”
三、將《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泰政字〔2017〕81號)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修改為:“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將《泰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泰政辦字〔2019〕2號)第十九條修改為:“業主使用維修資金時,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出現需應急維修情形時,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現場查驗確認后,由物業服務企業立即選聘維修單位組織維修。”第二項中的“首次劃轉數額不得超出工程預算資金的30%”修改為“首次劃轉數額一般不超出工程預算資金的30%,維修服務合同對首次劃轉比例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將《泰安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施細則》(泰政字〔2017〕77號)第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誠信記錄良好的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再提交投標保證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證金代收代退制度。”
六、將《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泰政字〔2018〕22號)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申報專利獎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泰安市專利獎申報書》,并提供專利實施所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有助于評價專利的材料。